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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监分局 明确对地方政府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新闻作者:通讯员 时志云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晋城煤监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按照安监总煤监【2009】88号文件“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要求,并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大力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是整顿关闭及煤矿去产能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及煤炭行业去产能政策等,制定煤矿整顿关闭规划,重新核定产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协同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是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规范执法程序,正确运用法律和行政处罚手段,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四是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对停产整顿矿井要严加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重点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是严格执行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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