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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 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新闻作者:记者 丁俊龙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记者 丁俊龙)日前,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旨在规范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
  《通知》指出,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煤层气开采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县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煤层气开采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煤层气开采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通知》要求,事故或险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煤矿、煤层气开采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立即报告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中央直属驻晋企业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及相关部门;在煤矿、煤层气生产、建设中建立合法合规委托、承包等关系的,被委托、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委托、发包单位,并向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委托、发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向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另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的煤矿、煤层气开采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县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直接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厅;市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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