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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5年03月25日> > 总第202287期 > B3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二百五十三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对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对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五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包括多种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二百五十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违法行为包括多种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二百五十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适用说明: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八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依规定应当办理申请变更的情形很多,但无论违反了哪种情形,都属于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情形多寡是裁量的范畴。
 

  第二百五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违法行为包括多种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二百六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违法行为:①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②安全评价项目组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数量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违法行为”包括多种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二百六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逾期未改正有关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具体标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具体标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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