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具体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按照《基准》关于主要负责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违法行为处罚。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违法行为:①拒绝接受调查的;②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③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具体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按照《基准》关于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违法行为处罚。 (3)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包括两种违法行为:①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②在事故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具体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发生后逃匿,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按照《基准》关于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违法行为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五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重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第六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重大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第七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八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按照《基准》关于主要负责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基准》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五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第六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第七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八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按照《基准》关于主要负责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基准》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处罚。 (3)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违法行为:①伪造事故现场的;②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五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第六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第七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八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按照《基准》关于主要负责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基准》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处罚。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违法行为:①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②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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