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阶次对煤矿企业实施罚款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第五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6)第六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也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本基准中罚款数额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三十条构成提请关闭煤矿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②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③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⑤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⑥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⑦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具体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具有第一阶次七种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具体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适用说明: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中的“等”是等外等。 第二百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罚款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0万元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2)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百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罚款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50万元以上1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6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8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罚款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500万元以上6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650万元以上8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8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00万元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煤矿企业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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