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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2月24日> > 总第202276期 > C6 > 新闻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闻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二百零二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逾期未改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告知应急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的义务。因此,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属于6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逾期未改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基准进行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二百零六条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安排的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既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例如探放水、密闭启封、瓦斯排放等属于不同的危险作业,都应该分别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否则,属于不同的危险作业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未改正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基准进行罚款: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但安排的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既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煤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煤矿企业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煤矿企业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煤矿企业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违法行为: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③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二百零九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逾期未改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二百一十二条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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