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1月21日经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新修订的《办法》,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了安全发展新理念。新修订的《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新增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二类企业,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企业范围,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调整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适度提高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制造六类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扩大了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等方面列入使用范围;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明确监管部门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制度,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广泛组织发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办法》的热潮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学习宣传新修订《办法》作为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题、组织访谈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营造贯彻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深刻理解、全面掌握《办法》明确的规定措施,提高贯彻落实的准确性。各级安委办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财政部门及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各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全员轮训,提高各类人员对《办法》条款的掌握水平。各企业要通过专题宣讲、集中辅导等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并考试考核,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实质要义,熟知掌握最新标准,确保严格执行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贯穿在日常的企业安全生产和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相互融合推进,促进《办法》全面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提醒、告诫、通报批评等措施;发现企业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照《办法》规定严格处罚。各企业(集团总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细化所属各类型下属单位、各类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做到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交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确保把《办法》明确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