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处罚。那么,安全生产费用是什么?该如何提取?提取后怎么用?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安全生企业产费用就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危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九大类企业要按照该《办法》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的有关活动。煤炭生产企业要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按吨煤30元标准提取,其他井工矿按吨煤15元提取,露天矿按吨煤5元提取。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怎么使用?《办法》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九个方面,可以使用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建立“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安全生产多元投入机制”的主体。贯彻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重在落实。各级监管监察部门、相关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确保这项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实施到位,发挥政策治本、源头治本的效用,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