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19年10月30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一类 鼓励类
一、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二、电力
1.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7.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8.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9.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
10.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
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4.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
15.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推广应用。
17.燃煤发电机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18.火力发电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及低温催化剂开发生产。
19.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20.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2.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23.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24.分布式能源。
25.高效电能替代技术及设备。
26.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
27.火力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28.智慧能源系统。
三、新能源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8.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工业有机废弃物、有机污水污泥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的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生产成套设备。
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1.5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
13.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
14.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
15.移动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开发及应用。
第二类 限制类
一、煤炭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二、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煤耗高于300g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g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煤炭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101。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二)电力
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三)采矿
1.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
2.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
3.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4.地下矿山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和输送带。
5.地下矿山主要井巷使用木支护。
6.地下矿山采用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
7.地下矿山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
8.露天矿山采用扩壶爆破。
9.露天矿山采用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
10.露天矿山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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