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2、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明电、瓦斯超限、煤尘超限爆破及裸露爆破的。
4、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
5、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6、爆破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班组长、爆破员爆破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
2、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3、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煤仓、流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5、炸药、雷管不适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6、发爆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的。
8、爆破员或爆破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规定的。
9、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0、非爆破员装配引药的。
11、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12、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1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14、不按规程规定装配炸药卷的。
15、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里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
16、雷管由非爆破员运送的。
17、爆破后,不将母线从发爆器摘下并不扭结短路的。
18、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9、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20、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爆破的。
21、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
22、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叫回爆炸材料库,转借他人使用的。
23、井下截取雷管角线的。
24、将瓦斯检定仪、发爆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25、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或变压器油的。
2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硐室进行或不实用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是的。
27、井下运送煤油、汽油、香精水或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筒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28、井下使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乱扔乱放的。
29、车底淤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
30、爆破工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